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4月份印发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完善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相关机制,在规范和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方落实情况不尽平衡,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方未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个别省市甚至仍在制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的文件。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专门召集7个省市有关部门,责成其对本地区有关方面发布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文件进行自查自纠。
为进一步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1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专题研究推进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交流了《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研究了《意见》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下一步,《通知》将以七部委名义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各地尽快按照《意见》要求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市场主体反映的各地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定期集中转请有关地方研究处理,重点是针对通过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乱设行政审批事项或环节,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情形。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将专题向国务院报告。
(转自: 国家发改委网站)